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
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Chengdu Cross-border E-commerce Association)于2017年1月4日正式申请登记,由成都市跨境电商平台、传统贸易企业、服务商组成,经成都市商务委员会同意,成都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商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协会成立背景
在国家“一带一路”和“互联网+”战略重要部署下,成都作为“丝绸之路”上的重要战略支点和全国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近年来一直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2016年1月12日,成都正式获批为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标志着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在新的历史阶段,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
目前,整个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虽呈现火热态势,但大环境尚不成熟,秩序与规则有待进一步规范,因此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良性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与产业链上下游各行各业的通力协作。
为此,我们希望通过建立“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吸引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各领域代表参与,服务于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各个环节,共同探讨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路径、破解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为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发声,为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行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服务。
协会宗旨
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本着“开放、创新、发展”的理念,促进成都市跨境贸易融合创新, 引导成都传统贸易企业“走出去”,提升“成都造”、“成都品牌”的国际竞争力,为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各领域服务,推进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事业深度发展。
协会业务范围
(一)按照政府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研究探讨成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趋势,辅助配合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行业机制创新,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二)组建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工作专家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的推进策略、示范应用标准研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实施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加速提高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引导行业健康科学发展。
(三)组织专家在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领域展开咨询服务,开展信息化与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四)积极引入全国跨境电商技术服务平台,举办跨境电商相关会议、展览、活动等,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和学习考察。
(五)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研究,根据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各阶段目标、工作推进情况等,编制“成都市跨境电商季度、年度发展报告”,为政府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出台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六)承担各级政府部门授权的工作事项、企业和其他机构团体委托的专项课题项目等。
(七)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中的优秀会员企业。
(八)根据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组织机构
协会领导
会长: 邢小刚
会长简介:
亿邦动力网(股票代码:亿商联动836568)旗下独立子公司:四川亿邦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亿邦动力研究院副院长。
十一年互联网及电子商务从业经历,对电子商务服务业具有丰富的经验;其中有7年时间直接关注和研究中国B2B行业电子商务发展。近年来,专注跨境电商及农村电商研究,并与全国二十余省市的近百家协会保持密切交流合作。长期从事电子商务大型活动的策划与实施,作为“电商两会”发起人及主要推动者,有着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
秘书长:姚正毅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英文名称Chengdu Cross-Border E-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为:CDC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成都市跨境电商平台、传统贸易企业、服务商组成,经成都市商务委员会同意,成都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本着“开放、创新、发展”的理念,促进成都市跨境贸易融合创新,引导成都传统贸易企业“走出去”,提升“成都造”、“成都品牌”的国际竞争力,推进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事业深度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商务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1栋1单元5楼503号,邮政编码:61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政府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研究探讨成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趋势,辅助配合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行业机制创新,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二)组建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工作专家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的推进策略、示范应用标准研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实施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加速提高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引导行业健康科学发展。
(三)组织专家在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领域展开咨询服务,开展信息化与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四)积极引入全国跨境电商技术服务平台,举办跨境电商相关会议、展览、活动等,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和学习考察。
(五)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研究,根据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各阶段目标、工作推进情况等,编制“成都市跨境电商季度、年度发展报告”,为政府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出台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六)承担各级政府部门授权的工作事项、企业和其他机构团体委托的专项课题项目等。
(七)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中的优秀会员企业。
(八)根据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申请理事及以上职务的会员单位,经秘书处审核资格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会长不能召集,可推选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四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秘书处备案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 、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注: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成都市民政局反映情况;
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一)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一般单位会员:1600元/年,理事单位会员:2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会员:40000元/年,会长单位会员:100000元/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16层
联系人:彭爱玲
电话:17311227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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