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进出口海关监管政策影响

对B2C直接采购业务的影响:

1、明确直购进口业务的物流企业:

明确直购物流企业为邮政企业或已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手续的进出境快件经营企业。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条件的国内快递企业才能做BC进口业务。

2、B2C进出口站:

明确按照邮政快递监管工作场所的规定设置。也就是说:除X光机外,相关场所还应配备CT机、CCTV监控配置、监控需要接入总局系统等,根据这一要求,估计非快件中心的B2C站难以满足监管要求,而且整改成本相当高。

对网购保税业务的影响:

1、适用1210的37个城市实行进口自用物品监管,不执行第一批进口许可证的有关要求;

2、1239个城市需执行正面清单末尾注明的一线准入相关监管要求;

3、调剂:1210个城市可以调剂;1210个城市和1239个城市不能调剂;企业可以在同一区域内调剂。

对跨境9610业务的影响:

1、开展普通城市9610项出口业务,采取“核对放行、汇总申报”的方式。

2、对跨境综合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采用“清单核发、汇总统计”的方式,即清单直接集成模式,无需汇总形成报关单。

其他要求:

1、三单加签:三单都要求电子加签,此前已有文件单独要求过;

2、身份证核验: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核验交易和身份证的真实性,并承担责任;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核验身份的,定作人和付款人必须是同一人(即符合身份证的企业定作人和付款人)卡认证不能是同一个人)。

3、退货入区:符合二次销售条件的货物,海关放行后30日内,可不征税,退回原国家监管场所,恢复个人配额。与原快递包装完好无损才能退货的要求相比,本退货标准扩大到不影响二次销售即可退货的程度。

4、违法处理:明确对挪用配额、二次销售、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刑事责任。

两种监管模式代码的来源和适用范围

A、 法规1210

“网上保税进口”(监管模式代码1210)适用于:直接购买进口货物进行跨境电子商务;采用监管模式进口时,仅限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和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保税物流中心(b类);监管码资料来源:海关总署2014年7月30日公告2014年第57号

B、 监管代码1239

“网上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物流中心(b类)一线进入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保税进口)的保税进口。进入一线时,执行货物监管要求,出境时,参照个人货物监管;监管代码:海关总署2016年12月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